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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改为第二款,并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款、第二款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根据新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依照 深圳环评报告和备案管理名录,区分哪些企业需要做环评报告,哪些企业做环评备案。
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本名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并结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和深圳市产业特点制定。
本名录所列审批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本名录所列备案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 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名录所列审批类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批,对本名录所列备案类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告知性备案。
第四条 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和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分为生态敏感区和人居敏感区两类。
生态敏感区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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