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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介绍:
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1、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文化课、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八)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2、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3、参加上述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4、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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