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排水设计。
二、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2、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3、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4、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5、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该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应对其材料形式及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等。
四、设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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