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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评估验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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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实务公告条的要求,对被审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当事人有侵权行为。而在验资关系中,验资人对委托人的合同债权人没有直接的侵权行为,验资人即使有虚假验资的行为,也只是针对其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验资关系而发生的;与第三人有直接关系的不是验资人,而是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的委托人。验资关系与合同关系没有直接的联系,验资人不可能对第三人构成违约或者是侵权。所以,认定验资人对第三人有侵权行为,验资人应对第三人负侵权责任,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公司设立验资程序及所需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领取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起草公司章程,并由各股东签字(章)确认。公司章程需明确规定各股东的投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及出资方式(现金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凭工商管理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
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账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东在缴存投资款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的“款项用途”栏应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则该部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需经过持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以经评估后的评估价值作为股东的投入额。以实物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50%;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无形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20%。
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前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资本的书面声明;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同设立验资);与合并、分立、注销股份有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明;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明;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相关会计处理资料;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约定成立后,会计师事务所应以承办注册会计师为主,组织有胜任能力的验资工作小组,即验资工作计划,包括验资的目的、范围、、方法、程序、人员分工、聘请其他协助工作和验资时间安排等内容。验资计划应包括验资总体计划和验资程序计划。设立验资程序计划通常通过编制验资程序表完成。变更验资的审验在许多情况下与会计报表审计相似。注册会计师应根据业务的性质和特点,按照会计报表审计和设立验资程序计划的基本要求,编制程序计划。
验资实施阶段,是整个验资业务的关键性阶段和实质性阶段。由于验资种类、投资者出资方式和被审验单位类型等的差异,审计人员承办每一项具体验资业务时,在验资实施阶段所展开的工作内容将各不相同。取证和审验是验资实施阶段的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验资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并将验资业务的执行过程形成验资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