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内容监理合作合作形式综合监理合作合作期限长期合作模式工程监理综合合作细则监理合作合作范围全国
(一)强制性
我国工程监理制度具有强制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实行工程监理。
(二)立性
工程监理单位是立的法人实体,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立行使工程监理职责,不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干涉。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工程监理法规体系
我国先后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一系列工程监理法规和标准规范,为工程监理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标准。
培养了一支高素质的工程监理队伍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培养了一支技术水平高、职业道德素质好的工程监理队伍。这支队伍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严格审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业绩情况,确保进入市场的监理企业具备相应的实力和水平。
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工程监理市场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挂靠、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对违规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和人员的业绩、信誉、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通过信用评价,引导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规范自身行为,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