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成立条件和流程
服务项目 |
典当行 |
面向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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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咨询国家 |
中国 |
典当行成立条件和流程
具备一定的条件
确属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有一定的业务量。典当业务之所以能在销声匿迹30多年后能得以复苏,是因为它适应了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能融通资金、方便群众生活。因此,典当行设立之前,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以便决定是否设立典当行,以及在何时何地设立典当行。一般而言,要想设立典当行,时间与地点的选择相当重要。商业繁华地区、购物中心是典当行设立的理想场所,因为这些地区资金流动量大,市场对资金的需求自然也多,因资金周转不过来而急需资金的人相对而言也多。
当然,选择良好的地理位置并非易事,因为这种地方一是房屋租金高,二是很难找到。所以,对拟开办典当行的单位或个人而言,慎重考虑、权衡。何时设立典当行,也很有讲究。如果明知银行存款大量增加、利率大幅度下跌,却开设一典当行,则为失策之举;如果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大量增加,上马或准备上马的项目相当多,而银行空空如也,此时急需贷款的人肯定不少,银行贷款不成,而典当行却能为这些人解决燃眉之急,所以,此时设立典当行无疑是髙招。但典当行不能乘人之危,髙利盘剥。不过,由于我国目前的改革正处于探索时期,一些规章不够完善、不够配套,政策的变动性相对较大,所以,对开设典当行有利的时间因素不是不变的,这就要求灵活掌握、斟酌处理。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典当行作为一种金融性商业机构,其应准备的自有资金为多少,则应视其经营规模的大小、业务量的多少等因素而定,而不能一概而论。不过就一般规模而言,典当行的自有资金不得少于20万。
第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业务经营制度。
第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安全可靠的物品存放设施。
第五,有评估、保管物品等合格的管理人员。关于配备具有一定业务素质的当品鉴定行家的问题,由于目前典当业还刚刚复办,要求当铺配备有较髙业务素质的当品鉴定行家固然不可能,典当行如遇古玩、字画等较难鉴别的当品时,可特约、行家鉴定,或请有关部门鉴定。但就一般当品,典当行管理人员应能评估、鉴别其价值。
第六,典当行能自主经营、立核算、自负盈亏,是照章纳税的经济实体。至于典当行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则无硬性规定。从目前某些典当行的情况看,仍不具有法人资格。典当行的所有制形式应如何要求,目前意见也不统一。随着的进一步深化,社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光靠国家开办的融资行业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故私人开办的以灵活、方便、周转快等特征而设立的当铺,是具有其他融资形式无法代替的作用。无疑是对国营、集体当铺的有力补充。而且,由于私人资金的限制和国家对当铺的严格规定和管理,私人当铺在国家的金融贷款体系中,也只能起到配角的作用。因此,国家在立法上不宜对当铺的所有制形式限制过多,只要它符合社会发展和法定条件,就应当允许开办。
第七,典当行的经营方式,应灵活一些,不宜限制过死。如前所述,目前的当铺大都兼营拍卖、寄卖等业务。实际上,当铺直接拍卖死当物品,可以减少环节,加快当物流通,加速资金周转,有利于当铺的发展,所以,当铺兼营拍卖、寄卖业务是很有必要的。当然,对于兼营拍卖、寄卖的当铺,工商、税务机关应更加严格地管理和监督。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规定的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一)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二)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办理程序】 一、确定总量。商务部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等确定调控总量和材料上报时间。 二、接收材料。申请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三、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四、办理批件。根据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对于符合要求的设立申请,商务部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复,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核准的,通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五、企业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公安机关初审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审批45个工作日。 【报送材料目录】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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