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资料清单,深圳网络文化许可资质办理
服务项目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许可资质 |
面向地区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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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受理条件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技术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4.确定的域名;
以上条件均符合才可受理。
网络文化经营文化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公司概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业务发展报告;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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