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营业许可的申办条件流程
服务项目 |
广播电视节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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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34号令)等规定,各省传媒机构管理司、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依法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详情可咨询朱经理:189—3895—3362
办理条件:
1.具有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8.需要代办可咨询朱经理:189—3895—3362
代办机构:
腾博国际朱经理 以的态度为您提供服务
电话:189—3895—3362(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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