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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CI验厂生产行为准则,柬埔寨BSCI验厂工厂自检表
1和14条的规定。行为守则
倡议商界遵守社会责任组织(BSCI)成员由零售公司及协会、进口商和生产公司组成,是欧洲社会一个针对遵守社会责任的普遍监控体系,旨在不断改进成员设在各地的生产及供应设施的社会责任表现。
BSCI成员认为需要为在其名下的所有活动负责。他们特别感到有责任去为生产其产品的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BSCI成员也认为这一责任应延伸到所有为BSCI成员生产的员工,不论其是由BSCI成员直接雇佣的员工,还是由第三方分包商和供应商雇佣的员工。
为了形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和促成社会可接受的生产条件,BSCI成员制定此《行为守则》。BSCI成员在的所有供应商也有义务遵守这一《行为守则》。 BSCI成员应以积极和合作的精神贯彻实施该《行为守则》。
《行为守则》只说明低标准,不应将该守则理解为大限度,也不应以任何方式用它来对雇员不利,例如,用于限制员工结社自由或集体谈判的权利。
BSCI成员认为本身与供应商是以伙伴关系的方式合作。而落实社会可接受的生产条件是建立于对话、共识、合作和公平的原则等基础之上的。
供应商确保代表BSCI成员直到后生产阶段的生产过程涉及的所有分包商都遵守《行为守则》。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关于儿童权利和消除对妇女所有形式歧视的公约规定,BSCI的《行为规范》致力于达到一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标准。以下的要求具有特殊重要性。
7.1.遵守法律
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和规则、业内低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公约,以及任何更为严格的相关法规。
7.2.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
在某些情况或者国家因为法律规定而导致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应以类似方式促成自主和自由的组织与谈判。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98和135条的规定。
7.3.禁止歧视
不得有任何对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血统、社会地位、社会背景、残疾、种族和民族本源、国籍、在工人组织包括工会中的成员身份、党派、性取向或任何其它个人特征的歧视。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和111条的规定。
7.4. 补偿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级差的支付,应符合或法定低标准及/或行业标准。不得非法或未经许可而降低工人工资。如果法定低工资无法支付日常生活开支和提供额外的可支配收入,公司应努力为员工提供足够的补偿以满足这部分需要。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6和131条的规定。
7.5.工作时间
加班工作应出于个人自愿。每周允许的工作时间长为48小时,允许的加班时间长为12小时。员工在连续工作6天之后有权拥有一天休息时间。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7.6. 工作场所安全
明确建立一套关于职业卫生和安全的规章和程序,并严格加以执行。工作场所的实务和条件不得损害基本人权。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条以及国际劳工组织推荐标准第164条的规定。
7.7.禁止雇佣童工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公约及/或国家法的规定,禁止雇佣童工。在这些标准中,应参照严格者。以任何形式剥削儿童也一律禁止。不准任何如奴隶般或对儿童健康有害的工作条件存在。未成年工人的权利得到保护。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79、138、142和182条的规定。
7.8.禁止强迫劳动
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例如违反基本人权的囚犯式劳动。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和10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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