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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商业保理公司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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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
申请设立典当行准入的条件,需要的材料和流程
申请设立典当行准入的条件,需要的材料和流程
典当行设立标准
(一):典当行属于专项经营,名称中要带有“典当”字样;
(二):公司的法人是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及个人;
(三):公司注册资金要求1000万以上,实缴注资,并且在商委银行存放20-30日;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五):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六):经营场所应为临街商铺,属于租赁的租赁期限应在3年以上;
(七):自然人出资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提供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八):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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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申请设立的流程:
(一):准备材料先在市商务局申报;
(二):商务局审批通过后报送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通过后报送国家商务-部,待商务-部审批通过后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四):持《典当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公安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五):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准备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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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典当行所需材料:
(一):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二):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三):法人和全体股东的身份复印件,简历,学历,联系方式;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出资能力证明;
(五):高管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以及相关资料;
(六):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符合企业发展的公司章程;
(八):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九):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获得审批的典当行可经营一下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四):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五):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六):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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