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伤残等级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影响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以及被扶养人年龄等因素确定。
其中,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是影响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比较重要的因素之一。在深圳,根据深圳市有关规定,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与扶养人伤残等级有关,具体如下: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如果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扶养人已经构成1——3级伤残的,应该认定为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2、对劳动能力有影响
如果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扶养人经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已经构成4——7级伤残,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可以酌情按照80%、60%、40%、20%的比例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3、不影响劳动能力
若承担扶养义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过伤残鉴定机构鉴定,构成8——10级伤残,在深圳市应认定该交通事故伤害对其劳动能力没有影响,可以尽到扶养义务,被扶养人无权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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