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活服务网>深圳公共服务/专业机构>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罗湖经济纠纷律师 免费发布律师事务所信息
广告
热门浏览

深圳罗湖经济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4-06-17 11:37:02 信息编号:117380740
深圳罗湖经济纠纷律师
66661件
6660≥ 2件
  • 6666.00 元

  • 经济纠纷

  • 罗湖律师,布吉律师,民治律师,龙岗律师

分享

详情介绍

深圳罗湖经济纠纷律师

服务
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债务纠纷
面向地区
类型
经济纠纷
深圳罗湖经济纠纷律师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当日便将42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双方口头约定2011年9月前将借款还清。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不还款,原告于2012年7月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派出所报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确认欠款42万元,被告于2012年7月向原告偿还18万元,还欠24万元被告承诺在2013年1月前偿还,但被告至今未偿还。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24万元及利息23370元(以年利率6.15%为标准,从2013年1月12日计19个月,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庭审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一份2012年7月经济纠纷协议书复印件,内容为被告因经济纠纷要承诺支付欠原告款项42万元,被告已于当日向原告还款18万元,还欠24万元承诺于六个月内支付。
原告确认当日被告取款5万元现金支付,并将13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XXX的账户。
原告主张XXX系其的收款账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应证明借贷已实际发生。原告未提交借条、借款合同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也没有银行转账等支付了借款的证据。原告提交的经济纠纷协议书复印件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的主张因证据不充分而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 10年

  • 罗湖律师,布吉律师,龙华律师,坂田律师
  • 广东深圳福田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1611

———— 认证资质 ————

个人认证已通过
企业认证已通过
天眼查未核实
手机认证已通过
微信认证已通过

最近来访记录

  • 北京丰台网友用iPhone手机一个月前在百度APP访问了本页
  • 北京朝阳网友用iPhone手机一个月前在百度APP访问了本页
  • 北京朝阳网友用iPhone手机一个月前在百度APP访问了本页

相关推荐产品

留言板

  • 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罗湖律师布吉律师民治律师龙岗律师
  • 价格商品详情商品参数其它
  • 提交留言即代表同意更多商家联系我
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为你提供的“深圳罗湖经济纠纷律师”详细介绍,包括罗湖律师价格、型号、图片、厂家等信息。如有需要,请拨打电话:13682626811。不是你想要的产品?点击发布采购需求,让供应商主动联系你。
“深圳罗湖经济纠纷律师”信息由发布人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交易汇款需谨慎,请注意调查核实。
留言询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