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危化品证代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流程步骤要求条件规定
一、深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申请状况及注意事项:
现深圳危化证办理申请已经非常困难,很多关外地区已经明面或暗地里已经是不批了,且将同步到关内。
深圳汇域国际商务 办理危化证已10余年,在成功率、信誉安全、渠道关系、服务、价格时间上都有多重保障,充分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同时也能够保障不耽误客户所办理业务的计划。对于危化证办理中客户无法准备的办理申请条件能够提供多样的协助让客户能够以快的时间将危化证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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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基本条件:
1、地址:需要是实际办公的写字楼,提供租赁凭证,建筑物应当经取得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文件,附近不能有酒店、学校等。
2、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取得考试合格证,且缴纳社保;(我司可帮报名)
3、其它:现深圳涉及仓储已经不批,只批纯贸易经营,但还是要提供第三方仓储和第三方物流公司资质及证明材料。
对于很多投资者而言,直接收购带有危化证的危险品贸易公司则是为省时省力,我司有干净无实际经营没有任何异常的深圳危化品贸易公司转让,完成材料变更快只要10个工作日,能以快时间展开业务。
三、汇域国际为申请危化证企业提供的服务:
人员报名考试+第三方仓储及运输公司的寻找+应急预案及测评+所有性材料编辑+省心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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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申请材料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公章(复印件);
2、企业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以及二次消防批文
3、经营场所(储存设备)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出具本企业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承诺书;
4、办公室和所在楼层平面图、楼层消防平面图;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的资质证明或培训证明材料;从业人员缴纳工伤证明材料;
6、运输合同及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和运输资质等文件;
7、储存合同以及存储场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等文件;
8、危险品品名,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9.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危险化
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目录清单;
10.与所在地乡镇(街道)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安全评价报告;
13.涉及新、改建、扩建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14.从事仓储经营的需提供符合当地规划的证明材料;
15.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需提交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1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17.经营属于监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8.剧毒经营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市场需求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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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生产企业生产,并经质检部门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仓库、场地或者储存室(以下统称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仓库内单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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