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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配香港包税进口代理香港进口到深圳的物流

更新时间:2019-01-17 16:16:46 信息编号:25455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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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配香港包税进口代理香港进口到深圳的物流

服务项目
汽配香港包税,包税进口代理,香港进口到深圳
面向地区
服务类型
报关
航线
中国-西非
操作地
深圳港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
适合送礼对象
送姐姐/妹妹
时间
5-6天
汽配关进口知识

从海关法的定义可看出,保税货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特定目的。我国《海关法》将保税货物限定为二种特定目的而进口的货物,即进行贸易活动(储存)和加工制造活动(加工、装配),将保税货物与为其他目的暂时进口的货物(如工程施工、科学实验、文化体育活动等)区别开来。

2.暂免纳税。《海关法》第43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将予暂时免纳关税。”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属于暂时免纳,而不是免税,待货物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

3.复运出境。这是构成保税货物的重要前提。从法律上讲,保税货物未按一般货物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因此,保税货物以原状或加工后产品复运出境,这既是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原则,也是经营者履行的法律义务。保税货物的通关与一般进出口货物不同,它不是在某一个时间上办理进口或出口手续后即完成了通关,而是从进境、储存或加工到复运出境的全过程,只有办理了这一整个过程的各种海关手续后,才真正完成了保税货物的通关。

2进口货物。

是指已在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保税货物实际进境时,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海关核发的该批保税货物的《登记手册》及其他单证,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

3储存或加工后复运出口。

是指保税货物进境后,应储于海关的场所或交付给海关核准的加工生产企业进行加工制造。在储存期满或加工产品后再复运出境。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该批保税货物的《登记手册》及其他单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办理出口手续。

4核销结案。

是指在备案合同期满或加工产品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经营单位应持有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合同备案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海关对保税货物的进口、储存、加工、使用和出口情况进行核实并确定终征免税意见后,对该备案合同予以核销结案。这一环节是保税货物整个通关程序的终点,意味着海关与经营单位之间的监管法律关系的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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