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吸纳贫困人口补贴服务
根据《深圳市人民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第九条“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5000 元
“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防控期间企业申领援企稳岗补贴”“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防控期间企业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见习单位录用奖励”等5个政策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规定退出实施。
其他事项
(一)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以及国家和省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涉及企业划型认定的,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其他未列明行业”规定执行。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其他事项
(三)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分公司可申请各项就业补贴,但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四)符合相关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同等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
(五)以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条件的补贴项目,停缴或停缴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计发补贴。
(六)本清单及其他就业补助资金政策文件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不”、“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七)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可结合原扶贫办贫困人口查询系统进行判断。
业务说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