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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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高新培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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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则
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的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具有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申请配套的科技计划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科技计划项目。
2.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
3.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且申请人应为上年度纳统的“四上企业”。
4.获得深圳市院士()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
(五)上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且上级资助经费的实际到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在《实施细则》实施的第1年,可在申报之日前3年内;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后一笔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申请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房租扶持,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牵头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获得科技计划项目扶持金额10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标准如下:
(一)科技计划项目。
1. 对获得扶持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且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且经评审通过的,给予扶持金额 50%、不超过 800 万元的配套扶持。
2. 对获得扶持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牵头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项目,另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扶持及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扶持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上述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项目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广东省其他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且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广东省级扶持金额 50%、不超过 200 万元的配套扶持。
(三)对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资助且上年度纳统的“四上企业”,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每年合计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该项扶持与《实施细则》深圳市级其他配套扶持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四)院士()工作站。对获得深圳市院士()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的,给予等额扶持。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的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获得的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国家、省、市项目立项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九)本年度已获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情况说明;
(十)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牵头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2.承诺书(可在龙华区实现项目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3.项目落地龙华区的实施方案;
(十一)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中期监理报告(如无,可不提供);
(十二 )项目验收情况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十三)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六条 申请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房租及装修费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科技计划项目房租及装修费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九)租房合同、装修合同,房租、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支付凭证;
(十)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七条 本章所述申请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项目申请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请申请人严肃对待。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
(二)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房租及装修费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评审(同一项目只需评审一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第九条 第八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须组织评审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及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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