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
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8 . 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9. 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10.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11.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12.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13.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14.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立场所及设施设备,
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15.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
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16.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
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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