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申请公司注册记账报税工商变更商标专利
事项内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辖区分局办理各辖区企业注册大厅信息为:罗湖: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福田:福田区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2楼、3楼。南山: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 盐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一楼。宝安: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龙岗: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1号行政服务大厅。光明: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坪山: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启兴大厦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龙华新区: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座1楼行政服务大厅。大鹏: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决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12315
事项程序: 办理流程图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法制依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一)《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二)《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人民共和国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2月19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资公司,应当由或者地方人民授权的本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三)《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九条 设立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登记申请书;(二)章程或者协议;(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五)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六)负责人、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七)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相关许可审批文件。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条 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数量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申请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4.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5.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设立公司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7.一人(自然人)资有限公司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证件名称
及有效期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决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法律效力: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动。
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过程中,有对其申请的材料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工作人员应允许并认真听取意见。申请人对我局许可事项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事项收费:不收费。
时 限: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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